“蔬菜、水果、養殖水產品上市時要出具合格證,實現來源可溯、信息可查。”5月21日,記者從長春市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動員部署暨培訓會議上獲悉,全市將在全市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從此,長春市食用農產品將擁有“身份證”,開啟農產品質量安全治理新模式。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在嚴格執行現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標準的基礎上,對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并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證明。
為什么要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這些年,農業農村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上下了很大功夫,但是面對小農戶、大市場、多品種、廣區域的農產品生產經營特點,現有管理手段依然不足、監管辦法依然不多、治理效能依然不高。”長春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孔翔表示,通過建立合格證制度,可以真正把生產主體管理、種養過程管控、農獸藥殘留自檢、產品帶證上市、問題產品溯源各項環節集成起來,把產地準出市場準入銜接起來,把監管效能提升起來,強化農產品生產者主體責任,讓消費者可以放心購買食用農產品。
“不使用禁限用農藥獸藥;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規定;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符合農藥獸藥殘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上,除了有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重量)、生產者蓋章或簽名、聯系方式、產地、開具日期等內容外,還有種植養殖生產者的承諾,對產品質量安全以及合格證真實性負責。
合格證由種植養殖生產者自行開具,一式兩聯,一聯出具給交易對象,一聯留存一年備查。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以包裝為單元開具,張貼或懸掛或印刷在包裝材料表面。散裝食用農產品應以運輸車輛或收購批次為單元,實行一車一證或一批一證,隨附同車或同批次使用。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合格證開具和出具工作,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做好進貨查驗工作,相互配合,實現合格證制度與市場準入制度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