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范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生產、銷售行為,使其生產、銷售達標農膜或生物降解農膜,使農業生產者養成生產用膜、及時撿拾、及時回收的生產習慣,對于推進農膜技術革新,實現農業生產方式轉變,推進農業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用薄膜污染治理工作,對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
為了規范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的行為,《辦法》規定,生產者應當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在產品上添加企業標識,對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在產品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進行區分,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銷售臺賬;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同時,對生產、銷售和使用記錄的內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規定。
《辦法》提出了從生產、回收、再利用等環節加強農膜管理,明確了各環節的監管責任,以及地膜回收利用各主體的責任、監管機制和獎懲辦法。同時,要求建立全程監管體系,通過監管部門的分工配合,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責任的落實,進一步加強地膜回收利用的法律保障,有力遏制農膜污染行為;提高生產者撿拾農膜的積極性,提高殘膜回收率;降低土壤中塑料含量。這些具體辦法,將有利于打好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農業綠色發展,促進鄉村生態振興。
《辦法》對廢舊農用薄膜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都有豐富的科技含量,有利于促進這一領域實用、先進技術的發展。《辦法》建立了農用薄膜全鏈條監管體系,同時也鼓勵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各環節的技術研發。在生產環節,鼓勵研制和推廣達標農膜和全生物降解農膜,鼓勵農用薄膜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發與示范推廣,在使用環節,鼓勵針對不同農作物研發‘易鋪易回收’鋪膜技術,無膜種植技術等。
在回收環節,《辦法》鼓勵研發和推廣回收機械、機械化回收等回收技術,在再利用環節,鼓勵農用薄膜生產者牽頭回收廢舊農用薄膜,扶持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鼓勵農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專業人員,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