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與農牧業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從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選址與用地標準、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用地監管四個方面提出10項具體措施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一是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明確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為設施農業用地,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項目輔助或配套設施用地為附屬設施用地。并分別劃為六大類生產設施用地和種植類、養殖類兩大類附屬設施用地。
二是規范設施農業選址與用地標準。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非耕地或質量較差的耕地、農村閑置設施農業用地、存量低效建設用地發展設施農業,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合理確定設施用地規模。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種養殖規模確定,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構)筑。附屬設施農業用地規模與生產設施農業用地規模同步確定,并明確了4種類型的附屬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標準。
三是規范使用設施農業用地。實行用地協議備案制,由轄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蘇木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主體,縣級自然資源和農牧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提出了嚴格按規定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的5項要求,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期限因生產需要而定,在簽訂用地協議中明確,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期或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確定的期限。
四是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強化政務公開,做好政策宣傳與用地服務;統一上圖入庫,實現設施農業用地動態監管;強化部門聯動,落實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職責。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農牧主管部門對設施農業用地全過程進行監管,對土地復墾進行管理和驗收,對設施農業用地違法違規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