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用地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相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確定,溫棚看護房面積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場區道路寬度不得超過8米。輔助設施用地合理控制規模,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5%;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10%以內,最大面積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大面積控制在10畝以內。
堅持節約集約高效利用,鼓勵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生產中互相聯合,或者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同時,《通知》要求科學合理布局設施農業用地,鼓勵各地編制種植、養殖等農業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充分銜接,盡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農村閑置設施農業用地、存量低效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
《通知》進一步規范了永久基本農田的使用與補劃。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不得超過設施農業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0畝,須等質等量落實補劃。
《通知》要求,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嚴格用途管制,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或擴大用地規模,不得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它非農建設和非農經營,不得超標準建設綠化帶、大面積硬化廣場。對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用途、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不合理閑置浪費土地,以及違法違規搞非農建設和其他非農經營等不符合規定的用地行為,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確保農地農用。